2006年3月2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节约能源法修改正式启动
邹声文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23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意味着备受社会关注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初步调研显示,现行节约能源法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和局限:
  ——在执行机构上,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的规定不明确,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
  ——在调整范围上,偏重于工业节能,对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及公用事业等领域的节能缺少具体规定,甚至没有涉及。
  ——在管理方式上,一些条款带有明显的计划管理特征,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节能管理方式的新变化,对一些市场导向的节能管理新机制未能加以推广,对运用财税、价格、金融、政府采购等调控手段以及利用经济规律激励和引导能源合理消费缺乏具体规定。
  ——在制度设计上,一些条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和执法手段,对无效用能和浪费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起草组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表示,本次对节约能源法进行修订,就是要通过立法方式确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制度,为全面推行能源节约、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降低能耗的约束性目标、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提供更加有效、更具时代性和前瞻性的法制保障。